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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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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检验检疫政务信息的权益,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或者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深圳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以及深圳局网上公开信息的更新等工作;
  (四)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提交“深圳局信息公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五)统一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并分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统一对外答复;
  (六)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深圳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法综处)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协调部门,负责审核业务处室拟公开或答复的有关检验检疫政策业务信息,并组织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深圳局各处室、分支机构、直属单位是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及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公开申请;
  (四)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深圳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对涉及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国家明确规定公开权限及程序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政务信息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深圳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深圳局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年度计划、总结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统计数据、通知公告及办事指南;
  (三)领导信息及联系方式、机构职能、部门设置及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四)公务员考录及人员招聘信息、人事任免信息、人员培训信息、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信息;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招标采购信息及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深圳局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深圳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凡政务信息对外公开前,必须经“深圳局信息公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深圳局主要通过网站形式对外公开,电视、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宣传栏等形式作为补充。

第十四条

深圳局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编制、公布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深圳局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予以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通过深圳局网站以及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向深圳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书面形式提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形式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深圳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对可通过网站获取的政务信息,深圳局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其他申请,深圳局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发给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收到深圳局办公室分发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具答复意见: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深圳局公开的,说明不属于深圳局公开的情况;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说明信息不存在的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说明不明确的理由及情况,要求申请人更改或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交法综处进行初审。法综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交由深圳局办公室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除能够当场答复外,深圳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应当经深圳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深圳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在申请时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深圳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深圳局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深圳局免费向公众提供网站政务公开信息,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深圳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深圳局办公室、监审室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深圳局在局办公场所、网站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深圳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深圳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深圳局网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单位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务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局法综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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